直播|咸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咸宁市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情况新闻发布会

  • 时间:2024-11-19

  • 嘉宾: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庞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政委刘志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药环大队负责人胡锦华、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余冬望

  • 内容: 11月19日,咸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咸宁市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咸宁市1-10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情况和通报5起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曾文波: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

欢迎参加咸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是介绍咸宁市1-10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情况和通报5起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庞祎先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政委刘志刚先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药环大队负责人胡锦华先生,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余冬望先生。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媒体有:中新社、湖北日报咸宁分社、湖北广播电视台咸宁融媒体记者站、楚天都市报咸宁记者站、荆楚网、咸宁日报、咸宁电视台、咸宁人民广播电台、香城都市报、咸宁网。

首先,请庞祎先生介绍全市1-10月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庞祎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

2024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目标任务,不断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持续优化执法方式,依法打击恶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下面,由我将今年1-10月份生态环境执法情况作简要通报。

一、保持执法的强度。持续强化对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排污、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1-10,全市共立案97,86件环境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535.4245万元,办理环保法配套措施案件5件。

二、提高执法的温度。坚持监管优先,服务为本,帮助企业“治未病”,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违法成本,真正变事后查处为事前服务。1-10,全市共参与5轮次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活动,监督帮扶16家企业整改环境违法行为32个;实施差异化监管,31家环境信用好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免除现场执法检查,共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291次非现场检查,帮扶企业解决问题63个;对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1-10月,全市共办理首次环境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14起。

三、淬练队伍的纯度。深入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的政治站位、业务能力、法律素质。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制度,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健全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下一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持续抓好环境质量改善、监管效能提升和环保铁军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

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曾文波:

感谢庞祎先生的介绍,下面请刘志刚先生通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政委刘志刚: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

下面由我通报今年1-10月份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5起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咸宁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2453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咸宁市某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破碎机、筛分机和物料传送带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制作运行管理台账。20246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砖窑烟囱有组织废气和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砖窑烟囱废气颗粒物和氟化物浓度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32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正在排放废水,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控站房内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管被人为断开,设备端采样管插入一瓶不明水样的矿泉水瓶中。湖北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将问题通报至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经核实,湖北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人员通报的问题属实,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43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对该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该企业为2024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于2024513日将此案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通山县公安局,通山县公安局于5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3通城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收到上级移交通城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于20231124日对通城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通城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机动车外检程序未对照被检车辆发动机填写检测参数“发动机额定功率”,直接由登录员填写虚假发动机额定功率数值,检测完成后对检测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0241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典型案例4:中铁十五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

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向我市移交的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202310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通山县九宫山自然保护管理局中港村项目进行疑似问题图斑核查,发现该图斑为咸九高速公路某标段项目1号隧道出口和2号隧道进口施工点。在010县道旁船埠河道边有1处固体废物倾倒点,1号隧道掘进过程中所产生的部分固体废物倾倒至船埠河。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立即进行了立案,其行为发生在九宫山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对中铁十五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已进行整改,对倾倒至船埠河及河道边的固体废物进行了清理转运。

典型案例5通城县泥艺陶瓷加工厂超标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202432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县分局通城县泥艺陶瓷加工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厂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当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该加工厂涉嫌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多项重要污染物超标。

该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该加工厂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20247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县分局将该案件移送通城县公安局,2024717日,通城县公安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通报完毕,谢谢!

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曾文波:

感谢刘志刚先生的介绍,下面请胡锦华先生介绍公安机关打击全市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方面的情况。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药环大队负责人胡锦华: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

2024年以来,市公安局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以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为抓手,依法依规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持续打好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持久战,助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不断向好。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是持续推进禁燃禁放,加强汽车尾气治理。持续按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内容,配套制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主动担当城区限鞭禁鞭责任,建立市、区两级禁鞭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查严管,推动落实。2024年以来,办理烟花爆竹行政案件28起,行政拘留21人;禁放烟花爆竹行政案件22起,罚款22人,收缴烟花爆竹2000余件。目前,市区燃放现象明显减少,实现了事故为零、环境好转、投诉下降,社会各界评价良好。落实黄标车、老旧车整治主体责任,注销报废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了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标准,提请市政府出台实施;设定限行区域,深入推进“减量控大”“一盔一带”等行动,坚持每月对黄标车、老旧车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2024年以来,全市共淘汰黄标车5168辆和老旧车14009辆,查处大货车交通违法11486起,组织突击检查非煤矿山运输车辆2753辆次、累计查处超载超限车辆5259辆并逐一建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存在严重问题的7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了停业整改。

是落实“河湖”警长制,深化“长江大保护”。以习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要求,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河湖库警长制,对全市311条河流、39个湖泊、523座水库全部明确河湖库警长,建立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打防联动工作机制。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多次深入水库、河流等地实地检查,要求抓好水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626日,市公安局部署将禁捕水域监控视频接入公安视频共享平台,加强预知预警。716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在全市派出所建立食药环森业务专干工作机制的通知,并下发咸宁公安机关食药环森业务专干信息收集上报的工作指引,已明确将生态安全基础信息纳入派出所主防工作范围。同时,我局组织民警以不定期方式持续加大对咸宁长江段、西凉湖、斧头湖等地开展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现场督导检查工作力度,严密防范整治生态资源领域风险隐患截止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开展禁捕水域联合执法和日常巡查2062次,出动警力8998人次、车辆2313辆、船艇179艘;巡查岸线26212公里,检查重点区域、场所2108处。

是持续开展严打整治,严查破坏环境案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职能作用,出重拳、下重手,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力争做到立案一起,查实一起,打击一起,对破坏环境违法犯罪人员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力震慑。今年以来,共查处各类破坏环境案件171起,其中:污染环境罪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76起、非法采矿罪3起、非法狩猎罪83起、滥伐林木罪5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起。20245月,侦办湖北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刑事拘留1人。7月,侦办通城某陶瓷加工厂污染环境案,刑事拘留4人,逮捕3人,取保候审1人。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专业队伍、专业装备和专业技术建设,加强执法办案;进一步加大环保宣传,推动全民参与,严格依法履职,强化责任担当,全力以赴抓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公园城市,服务咸宁绿色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谢谢!

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曾文波:

感谢胡锦华先生的介绍,下面请余冬望先生介绍检察机关全市办理全市生态环境刑事移送案件等方面的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余冬望: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

202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紧盯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加大办案力度,综合运用“四大检察”检察职能,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咸宁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贡献检察力量。

一、严格依法履职,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质效一是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公益并重,助力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在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时采取“刑事打击先导、公益诉讼主导、民事行政跟进”的一体化履职办案方式,探索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2024年以来,依法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139225人,提起公诉56110人;依法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民事检察案件56件、行政检察案件78件、公益诉讼案件130件,制发检察建议71份。二是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助力推进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治聚焦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以省院部署的重点湖泊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办理涉斧头湖案件35件,规范治理12个临时船舶点,清理淦河岸边建筑垃圾110吨,累计打捞湖面14.17万亩、水草15.9万吨,放流适宜规格的鲢、鳙鱼苗1010万尾。三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推进生态修复。在办理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中,既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损害公益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2次,要求当事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二、深化协同联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运用“两法衔接”平台做好“双向衔接”提升生态环境监督质效,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等生态保护模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二是完善跨区划协作机制。咸宁检察机关先后就辖区跨区域湖泊保护,与周边地区加强检察协作配合,如咸安区院、嘉鱼县院、江夏区院共同签订《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会议纪要》,强化斧头湖流域司法衔接,形成保护斧头湖流域的合力。三是用好“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鼓励公众积极提供公益损害线索,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凝聚社会监督合力。如2024年全市“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线索44条。

三、强化职能定位,完善生态环境检察自身建设一是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咸宁检察机关对重大生态环境案件实行上下级一体化办理,对重大案件线索统一管理,重要案件挂牌督办,实现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办理模式。2024年统一指挥调度检察干警办理专案20人次。二是推动运用交叉巡回检察办案模式。以检察履职一体化和异地办案破除地方阻力,强化区域协作,让“属地+交叉+巡回”检察办案模式常态化。2024年,咸宁检察机关对黄盖湖、西凉湖开展流域综合治理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发现案件线索20条,对非法捕捞、污水直排等问题立办案件13件。三是加强数字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实现“智慧办案”,通过大数据筛查、对比、碰撞,发现案件线索。如通城县院在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中,注重运用大数据将监督延伸至刑事案件前段,通过分析研判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等数据,监督公安机关撤销罗某、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通过数字赋能检察,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检察监督模式,促进诉源治理

谢谢!

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曾文波:

感谢余冬望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们在提问前,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湖北广播电视台记者刚才的通报中提到,今年我市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提到了对企业着力推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请问如何理解这种执法的“一紧一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政委刘志刚:

感谢您的提问。您刚才提到执法过程中的“一紧一松”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服务”的生动体现。

所谓“紧”:就是强化企业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1-10月份,全市办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7起,处罚金额52万元,刑事移送1起;办理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5起,处罚金额50万元;办理打击第三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6起,处罚金额59.275万元。

所谓“松”:就是服务企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调整年度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列入正面清单企业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严格落实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包容审慎监管;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监控、用能监控、移动执法等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减少对企业的影响干扰,1-10月份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检查企业19400);给涉危废、造纸、污水处理等40家重点排污单位编印普法手册,引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组织专家团队“传、帮、带”,指导企业提高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水平,推动企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谢谢!

中新社记者:请问检察机关下一步在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上将采取那些具体举措?

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余冬望:

感谢您的提问。咸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长江大保护工作要求,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突出问题,依法全面履职,推动溯源治理。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绝对领导,更加自觉地履行好“公共利益的代表”职责,坚持“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依托咸宁生态优势,创建生态检察品牌。高质效办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可诉性提升公益诉讼精准性和规范性。聚焦生态环境治理困难问题攻坚,坚持打击与修复兼顾,治罪与治理并重,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消除隐患,推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三是推动协同共治。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强化“检察+行政”履职合力,深入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河(湖)长+检察长等机制,深化“益心为公”实践,深化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协作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谢谢!

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曾文波:

感谢各位发布人,也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