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实施规范

来源:国家移民管理局 日期:2023-12-06 字号: 分享到: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办理项名称

1.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2.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换发、补发

三、主管部门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57项: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2.实施依据:

我国与毗邻国家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

五、实施机关

有关地区边境管理支队、大队、边境派出所

六、审批层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八、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双边协议规定的边境地区常住居民因探亲、访友、贸易等事由申请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2)双边协议规定的边境地区公职人员因边境会晤、公务活动等事由申请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3)申请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

2.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我国与毗邻国家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

九、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

(1)《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现场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边民有偕行子女情形的需提交户口簿或与持证人关系证明。

(4)从事边境贸易的边民需提供所在贸易公司出具的证明或本人从事边贸活动的有关证明。

(5)边境地区公职人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证明。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批准出境证明。

(6)因证件载明事项变更或验证页用完申请换发证件,需提交载明事项变更相关证明以及原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7)因证件丢失、损毁申请补发证件,需提交原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丢失、损毁有关情况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我国与毗邻国家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

十、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十一、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不予核发。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我国与毗邻国家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3.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依照法定时限受理。

2.规定法定受理时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法定审批时限:二十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4.审批时限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5.承诺审批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当场办结。对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至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发放《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审批事项受理单》。

6.承诺送达时限:无,本人现场领取。

十三、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名称及标准:—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一次出入境有效;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

3.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我国与毗邻国家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手续的要求:—

5.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

6.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双边协议规定的边境口岸(通道)通行,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活动。

7.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我国与毗邻国家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

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3.年检收费:—

4.年检的证明或标志:—

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十八、监管主体

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地区边境管理机构。

责任编辑: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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