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2-07-05 字号: 分享到:

咸政发〔2009〕4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文件精神,为了全面推动科学发展、建设鄂南经济强市、促进城乡社会稳定,现就大力推进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从增强全民创业意识、提升全民创业能力、营造全民创业环境入手,加快形成政策支持、技能培训、配套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和扶持城乡各类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把咸宁建成省级创业型城市。具体工作目标是,全市每年扶持5千名城乡劳动者和回归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2万人就业,创业成功率达到80%以上,全市失业率控制在4.4%以下。

  二、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创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辟创业基地,各县市区都要搭建1至2个创业平台。在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积极发展和进一步规范“跳蚤市场”和“马路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初次创业经营场地。要充分发挥区位、文化、生态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生态农业和酒店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拓展创业和就业空间。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妇女创业中心建设,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二)强化创业指导服务。依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带就业工作,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创业项目指南”,建立创业项目库,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指导团”,推动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担保机构不明确或担保工作不力的地方,可将担保工作交由创业指导中心承担。各地要落实创业指导中心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支持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各级财政要确保培训补贴资金的足额到位。

  (三)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地要积极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规模以上,其中,市级保持在1000万元以上;赤壁、咸安保持在300万元以上;嘉鱼、通城、崇阳、通山各应保持在200万元以上,不足部分应及时补齐。存入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所吸纳担保基金额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本市城乡劳动者在全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创办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金融机构应无条件放贷。小额担保贷款要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调查推荐、劳动部门审查、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审核、经办金融机构核贷的程序,在劳动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应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FS:PAGE]做到应贷尽贷。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允许投资设立1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可降至3万元。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鼓励和引导农民工队伍组建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适当降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准入门槛,达到资质条件中相关人员数量标准的70%即可批准。

  (二)放宽对创业主体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冠名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创业主体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对共同出资设立科教、环保、节能、种养植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占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三)大力扶持初始创业。凡市内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7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均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对扶持对象初始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鼓励科技人员自主创业。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地政府给予最高限额10万元补贴;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减免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相关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与高新科技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授信额度。支持保险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保险服务。

  (五)引导农民自主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享受外地客商同样的待遇。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对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土地规范流转。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积极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带动范围广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六)税收优惠政策。对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创办的孵化企业(基地),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孵化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城乡劳动者[FS:PAGE]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一)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着力抓好开拓渠道、落实政策、搞好服务三项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办好大专学生专场招聘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二)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摸清和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实名制台帐,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他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切实做好企业减负工作,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认真落实200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低30%的政策,对确因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其中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按当年征缴失业保险金的25%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培训补贴从中央转移支付中列支。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和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推动创业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和创业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形成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建立城[FS:PAGE]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市直不少于2000㎡、赤壁市不少于1200㎡、其他县(区)不少于800㎡的标准,建立统一开放、功能完善、服务快捷的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切实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按照街道(乡镇)不少于50㎡、社区不少于30㎡的标准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并按照每个街道(社区)1—2人、每个乡镇1人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四)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就业政策和创业政策,抓好就业和创业宣传工作。组织各类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团和创业明星巡回报告活动,通过典型引路,引导各类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信心,激发创业热情。要定期评选表彰一批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创业明星,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良好的环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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