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鄂南强市和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现就我市实施香城创业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加快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机制,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使创业成为推动咸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总体要求。力争三年,完成香城创业“三个五”的目标,到2016年底,全面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三个五”目标指:五大体系要健全,即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工作考核体系;五大指标要领先,即到2016年,全民创业活动指数不低于15%,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不低于30%,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不低于20%,创业环境指数不低于20%,创业环境满意度不低于90%;五大任务要落实,每年创业培训不少于5000人,实施创业不少于5000人,创办企业不少于500家,新增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0000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2亿元,且逐年稳步增长。
二、培育创业主体,推动全民创业
(三)鼓励全民创业。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环境,引导和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进行自主创业,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营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全民创业热潮。
(四)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对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者等六类人员,从事初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享受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由同级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
(五)激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在咸高校毕业生或来咸的大学生创业者在3年内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审核,凭纳税证明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以奖代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同级政府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吸引留学人员来咸创业。留学归国人员到咸创办科技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吸纳一定数量劳动力和创造一定数额税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请、评估验收、达标奖励的办法,给予10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同级政府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支持回归创业。抓住沿海产业转移的机遇,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成功人士和本市籍在外企业家回乡创业。开通回归创业“绿色通道”,帮助回归创业解决资金、场地、技术、用工、人才等问题。在创业园区和开发区内创办企业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八)鼓励企业二次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发展,创办企业,鼓励和扶持微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每年重点扶持50家小微企业,对其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可享受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三、加强政策扶持,创造良好环境
(九)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外,允许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省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的,办理筹建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对从事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实行工商注册登记“零收费”、“零门槛”、“零首付”。
(十)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市本级建立不少于3000万元的市级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投入500万,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一部分。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资金、各类创业先进奖励表彰、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者场租补贴以及以奖代补资金等支出,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十一)加强融资贷款服务。建立小额贷款扶持创业的长效机制,2013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要达到1亿元,以后按10%-30%的标准逐年增长,发放范围扩大到城乡所有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个人发放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2年时间内予以贷款贴息,其中超出国家、省贴息范围的利息,从创业实体登记所在地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加快孵化基地(园区、街)建设。在2到3年内,市、县(区)新建一批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街。对被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授牌。并由当地政府给予5到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进驻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按照每平方米5元,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所需资金从同级政府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创业指导,优化创业服务
(十三)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各级要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场所和经费,健全完善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的“一站式”服务制度,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立由人社、银行、财政、担保公司等部门组成的现场联合办公的绿色服务通道,并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
(十四)加强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范围扩大为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加大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技能时间不少于10天,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每人1200元,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所需资金从同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浓厚氛围
(十五)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香城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协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香城创业计划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督办、绩效考核等工作。资金来源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创业政策、创业服务、创业典型,录制创业纪实短片等,通过典型引路,引导各类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信心,激发创业热情。重视创业教育,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着力培育和打造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竞相发展、团结奋进的创业文化,掀起“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创业热潮。
(十七)健全考核体系。将香城创业工作列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市、县、乡镇(社区)三级目标管理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完善创业统计指标,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考核数量化、时效化;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以及创业主体发展、创业带动就业等各项工作,定期通报;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创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创建工作任务完成出色的将给予奖励,在上级对我市进行评估中被扣分的单位和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直接影响到我市不能通过考评验收的单位和部门,对当年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