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日期:2016-08-19 字号: 分享到:

  咸政发〔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咸宁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实施创业带动战略。坚持把创新创业作为发展之基,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弘扬创新创业精神,激活社会资本,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高端要素聚集,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产业的新型创业创客形态,鼓励所有有能力、有愿望的科技工作者、青年大学生、民间能人、回乡创业人员、新型农民经营主体来咸创新创业。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业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和经常性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活动,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务实肯干、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环境;积极培育创新创业典型,激发各类劳动者的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工作目标

  ——创新创业载体快速发展。打造一批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平台,5年内全市众创空间数量达到50家,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园区)10个以上。

  ——创新创业主体竞相涌现。推动创新创业主体由小众向大众转变,5年内全市新增多元化创新创业市场主体10万户,新增科技人员和大学生等各类创新创业人才10万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增1000家,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0万人,支持20家中小微创业企业在“新三板”上市。

  ——创新创业体系逐步完善。着力构建“1+5+X”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国家级高新区1个,省级高新区3个,建设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100家,产业技术研究院10个,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5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家。

  ——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加强。建设咸宁市创新创业网等网络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培育、引进创业指导服务机构10个,引进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以及专家学者1000人组成各类专职兼职创业导师团。培训创新创业人员5万人。

  三、工作措施

  (一)着力构建创新创业平台。

  1.加快发展引导性众创空间。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市级重点打造以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咸宁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职教城众创空间、市青年企业中心、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等为载体的众创空间。重点发展咸宁“香城汇”“泉都汇”等众创空间地域品牌,打造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模式,形成要素集聚化、服务专业化、运营市场化和资源开放化的创新创业新格局。加快建设互联网小镇、创客小镇等创业社区,使各类人才和创业要素资源汇集,催生新经济、新业态、新产业。支持各县(市、区)依托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突出主导产业,建设各类创新创业特色众创空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团市委、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通过在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共软件等方面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驿站、创业坊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空间。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入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团市委、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众创空间。利用城市新开发楼盘和闲置用房,以商务楼、写字楼、科研楼、创业楼等为载体,通过出租、售卖、合作等形式,引进现代服务企业,拓展创新创业发展空间;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将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的办公楼纳入政府引导性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共建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强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和创业基地。落实各级政府和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平台。继续推进咸宁市智能机电协同创新中心、湖北省非动力核技术实验室、咸宁市竹产业技术研究院、茶产业技术研究院、桂花产业技术研究院、油茶产业技术研究院、钒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5.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百千万”人才计划,重点开展“百名创新人才计划”“千名创业人才计划”“万名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咸宁市自主创新岗位计划”“博士后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倾斜计划”“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向自主创新项目倾斜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培养聚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支持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提高科技人才创业能力和素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鼓励和大力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能引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来咸宁创新创业。到我市领衔从事科技创新的,给予50—200万元创新资助。(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鼓励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认真落实我市关于支持大学生、留学人员来咸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每年扶持一批有创业意愿、创业计划、创业项目、创新“金点子”或优秀创意的大中专学生到咸宁“零门槛”创业。深入推进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支持毕业3年内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以及海外留学生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团市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加快培育农业创新创业经营主体。紧紧围绕“千亿农产品加工工程”,按照“一村一品”的思路,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和各类经济组织来咸发展,带动城乡居民在农村创业就业。大力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9.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整合从事创新创业服务的政府机构,成立咸宁市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形成“你创业、我服务”的创业环境。同时,整合政府、企业、社会、高校、服务机构等多方资源,搭建创业教育、创业研究、创业指导、创业投资、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一体化的创业生态圈,形成创业共同体组织,服务创业企业成长。(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科技局、团市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引进、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落实、项目申报、融资、会计、法律、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实现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完整的创新创业服务链条。满足创业人员个性化和专业化的需求,帮助创新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司法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落实我市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相关扶持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鼓励和支持权利人主动开展确权、维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发明专利、商标、版权和标准化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文新广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加快培育自主商标品牌。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者注册商标和争创“咸宁市知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争创的各类商标按市政府政策给予奖励。鼓励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加入行业协会或集体组织。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支持创业者以商标品牌为资产进行参股、重组合并,通过商标授权、许可、转让、虚拟经营等形式开展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发展创新创业文化。每年组织开展“咸宁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新创业提供展示平台。引导各专业载体、民间资本、行业协会在移动互联网、工业设计、电子商务、智能装备等专业领域举办形式新颖、契合我市产业基础的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路演等活动。整合我市创新创业大赛资源,重点策划香城创业大赛、互联网创业大赛、农业电商创业大赛等赛事项目,打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品牌。(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妇联、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创新创业投融资环境。

  14.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具备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等配套服务功能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各类线上线下科技企业和金融资本对接平台,形成面向科技创新创业全过程的金融服务链,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咸宁市金融港项目建设步伐,积极引进新型金融业态和中介服务组织,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聚集包括金融资产、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信息、金融人才等各类金融资源,更好地发挥金融在资金融通、资源配置、产业升级、风险防范、信息集散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强化资本市场支持。运用资本市场对科技企业无形资产进行市场定价,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大力推动科技型企业到武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未经股改的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满足初创期科技企业提升品牌、规范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为企业引进投资、并购等融资活动提供平台。鼓励创新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培育储备“新三板”创新型企业,落实“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建立创新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力促更多的创新型企业实现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快速融资发展。设立香城产业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在继续推动传统金融业务创新的基础上,引导我市金融机构积极面向我市创新型企业,大力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放款、应收账款担保、合同担保等信贷创新产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运用好政银保集合贷、助农贷、助保贷、助商贷、助游贷、扶贫贷等“助字头”金融创新产品,打造科技企业容易贷到款、方便贷到款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发挥无微不至微笑资金过桥融资功能,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及时提供临时周转服务。加快完善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加强多种金融工具的综合运用,推动开展投保贷合作,为创新型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倍增效应,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扩大支持对象,放大资金倍数,为更多的科技创新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支持。(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8.整合财政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整合全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社、农业、林业、商务、团市委等方面用于创新创业的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成立1亿元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形成合力,精准支持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加大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力度。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全要素的众创空间,对新建、改造提升众创空间或引进国内一流实验室的,经认定,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支持众创空间完善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共设备等,按购置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并形成效益的,经认定按照成果转化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政府)

  21.鼓励开放研究设施与设备。政府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按成本价对创新创业主体开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放科研设施,对创新创业者使用科研设施费用按30%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科院、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鼓励广大创新创业人员创业。对入驻众创空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创业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每天0.5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0.5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首次创业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户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在本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3年内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持有税收证明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助。首次创业满一年,招用高校毕业生10人、30人、50人超过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助。鼓励创新创业人员到农村创业。对投资和兴办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等项目,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并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支持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落实、项目申报、融资、会计、法律、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勇于创新工作理念、方法和手段,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在政策支持、环境优化、服务提升等方面形成长效机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绩效评价。在改革财政扶持方式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财政绩效考核,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建立财政资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容许创新创业失败的考核机制。强化项目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并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涉及的财政资金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三)建立考核机制。将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加强工作督导,落实考核奖惩,确保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有效实施。

  附件:1.咸宁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

        2.咸宁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责任分解表

附件1

咸宁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

指标

单位

年度

新增创新创业主体

(万户)

新增创新创业人才

(万人)

新增

中小微

企业(家)

创业带动就业(万人)

新增“新三板”创业企业(家)

建设众创空间(家)

建设众创空间面积

(万平方米)

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个)

建设国家级高新区(个)

建设省级高新区(个)

建设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家)

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个)

建设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个)

建设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个)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家)

培育引进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个)

聘请兼职创业导师团成员(个)

培训创新创业人才(万人)

总计

10

10

1000

30

20

50

100

10

1

3

100

10

15

1

100

10

1000

5

2016

0.2

0.2

20

0.6

0

2

4

1

1

0

4

1

1

1

4

1

40

0.1

2017

0.2

0.2

20

0.6

1

2

4

1

0

0

4

1

1

0

4

1

40

0.1

2018

0.2

0.2

20

0.6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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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0

4

0

1

0

4

0

40

0.1

201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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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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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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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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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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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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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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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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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3

0

30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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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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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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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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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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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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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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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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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附件2

咸宁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责任分解表

 

     

责任单位

一、加快发展引导性众创空间

1、重点打造以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咸宁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职教城众创空间、市青年企业中心、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等为载体的众创空间。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咸宁高新区、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团市委

2、重点发展咸宁“香城汇”“泉都汇”等众创空间地域品牌,打造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模式,形成要素集聚化、服务专业化、运营市场化和资源开放化的创新创业新格局。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咸宁高新区、团市委

3、加快建设互联网小镇、创客小镇等创业社区,使各类人才和创业要素资源汇集,催生新经济、新业态、新产业。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咸宁高新区、团市委

4、依托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突出主导产业,建设各类创新创业特色众创空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

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

5、通过在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共软件等方面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驿站、创业坊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空间。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咸宁高新区

6、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入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

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众创空间

7、利用城市新开发楼盘和闲置用房,以商务楼、写字楼、科研楼、创业楼等为载体,通过出租、售卖、合作等形式,引进现代服务企业,拓展创新创业发展空间。

市科技局,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将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的办公楼纳入政府引导性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共建公共技术创新平台

9、强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和创业基地。

市科技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落实各级政府和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平台。

市科技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继续推进咸宁市智能机电协同创新中心、湖北省非动力核技术实验室、咸宁市竹产业技术研究院、茶产业技术研究院、桂花产业技术研究院、油茶产业技术研究院、钒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市科技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力度

12、深入实施“百千万”人才计划,重点开展“百名创新人才计划”“千名创业人才计划”“万名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咸宁市自主创新岗位计划”“博士后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倾斜计划”“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向自主创新项目倾斜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培养聚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支持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提高科技人才创业能力和素质。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14、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鼓励和大力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能引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来咸宁创新创业。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鼓励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

15、认真落实我市关于支持大学生、留学人员来咸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每年扶持一批有创业意愿、创业计划、创业项目、创新“金点子”或优秀创意的大中专学生到咸宁“零门槛”创业。

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深入推进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支持毕业3年内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以及海外留学生创新创业。

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快培育农业创新创业经营主体

17、紧紧围绕“千亿农产品加工工程”,按照“一村一品”的思路,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和各类经济组织来咸发展,带动城乡居民在农村创业就业。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大力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

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19、整合从事创新创业服务的政府机构,成立咸宁市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形成“你创业、我服务”的创业环境。

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整合政府、企业、社会、高校、服务机构等多方资源,搭建创业教育、创业研究、创业指导、创业投资、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一体化的创业生态圈,形成创业共同体组织,服务创业企业成长。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21、积极培育、引进、鼓励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落实、项目申报、融资、会计、法律、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实现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完整的创新创业服务链条。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司法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

22、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落实我市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相关扶持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鼓励和支持权利人主动开展确权、维权工作。

市科技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发明专利、商标、版权和标准化工作。

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文新广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培育自主商标品牌

24、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者注册商标和争创“咸宁市知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争创的各类商标按市政府政策给予奖励。

市工商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鼓励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加入行业协会或集体组织。

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支持创业者以商标品牌为资产进行参股、重组合并,通过商标授权、许可、转让、虚拟经营等形式开展经营行为。

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发展创业创新文化。

27、每年组织开展“咸宁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新创业提供展示平台。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妇联、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引导各专业载体、民间资本、行业协会在移动互联网、工业设计、电子商务、智能装备等专业领域举办形式新颖、契合我市产业基础的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路演等活动。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妇联、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整合我市创新创业大赛资源,重点策划香城创业大赛、互联网创业大赛、农业电商创业大赛等赛事项目,打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品牌。

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30、加快发展具备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等配套服务功能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各类线上线下的科技企业和金融资本对接平台,形成面向科技创新创业全过程的金融服务链,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创业。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加快咸宁市金融港项目建设步伐,积极引进新型金融业态和中介服务组织,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聚集包括金融资产、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信息、金融人才等各类金融资源,更好地发挥金融在资金融通、资源配置、产业升级、风险防范、信息集散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创新创业。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资本市场支持

32、推动科技型企业到武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未经股改的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满足初创期科技企业提升品牌、规范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为企业引进投资、并购等融资活动提供平台。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鼓励创新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加快培育储备“新三板”创新型企业,落实“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建立创新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力促更多的创新型企业实现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快速融资发展。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5、设立香城产业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推动金融产品创新

36、在继续推动传统金融业务创新的基础上,引导我市金融机构积极面向我市创新型企业,大力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放款、应收账款担保、合同担保等信贷创新产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7、运用好政银保集合贷、助农贷、助保贷、助商贷、助游贷、扶贫贷等“助字头”金融创新产品,打造科技企业容易贷到款、方便贷到款的良好环境。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38、充分发挥无微不至微笑资金过桥融资功能,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及时提供临时周转服务。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9、加快完善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加强多种金融工具的综合运用,推动开展投保贷合作,为创新型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0、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倍增效应,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扩大支持对象,放大资金倍数,为更多的科技创新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支持。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整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创新创业

41、整合全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社、农业、林业、商务、团市委等方面用于创新创业的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成立1亿元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形成合力,精准支持创新创业。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力度

42、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全要素的众创空间。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3、支持众创空间完善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44、对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并形成效益的,以及对创新创业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鼓励开放研究设施与设备

45、政府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按成本价对创新创业主体开放。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科院、咸宁职教集团、咸宁高新区、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6、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放科研设施。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科院、咸宁高新区、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鼓励广大创新创业人员创业。

47、鼓励广大创新创业人员创业。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支持购买创新创业服务。

48、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落实、项目申报、融资、会计、法律、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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