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三、四轮电动车 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8-29 字号: 分享到:

咸宁市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领导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咸宁市中心城区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城管执法委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邮政管理局     咸安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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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中心城区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咸宁市中心城区交通文明建设,紧紧围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进一步规范我市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提升城市品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实现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12月15日止,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控紧源头、稳妥推进、规范通行”的工作原则,在咸宁市中心城区对三、四轮电动车进行综合整治。推动全市三、四轮电动车规范化管理,市场无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未公告”)三、四轮电动车生产销售,中心城区无“未公告”三、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道路通行秩序明显优化,城市文明交通进一步提升。

二、整治范围

本次综合整治范围以咸宁市中心城区为主,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开展相应整治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禁止销售“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

(二)依法禁止“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逐步禁止三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在禁行时段(7:00-22:00)进入城区限时禁行区域(限时禁行区域为:107国道到咸宝路口—嫦娥大道—太乙大道—东外环—泉都大道—横沟大道—107国道—107国道与咸宝大道交叉路口以内的城区道路,限行区域含以上道路)行驶;

第一阶段先期禁止三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在禁行时段(7:00-22:00)进入城区限时禁行区域(限时禁行区域为:岔路口—温泉路—月亮湾路—麦笠山路—咸宁大道—金泉湾路—十六潭路—长安大道—文笔路—永安大道—银泉大道—咸宁大道—贺胜路—岔路口以内的城区道路,限行区域含以上道路)行驶;

第二步将扩大禁行区域,由咸宁市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告。

(三)禁止“未公告”三、四轮电动车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商圈、农贸(集贸)市场等地乱停乱放;

(四)依法查处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在车站、医院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附近非法营运、载客;

(五)禁止驾驶“未公告”三、四轮电动车在学校、托幼机构附近接送学生。

、职责任务

市直相关单位和咸安区政府应当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创新方法、综合推进,推动我市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各类媒体多渠道、广角度、全方位、常态化开展三、四轮电动车规范管理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我市开展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的意义,通过采取邀请市民现身说理、剖析三、四轮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传外地三、四轮电动车管理经验成效等形式,引导市民不购买、不使用“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努力营造电动车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

市公安局:加强对三、四轮电动车的禁行管理工作,严格限制三、四轮电动车的行驶区域,突出对农贸市场、商超周边重点区域管理。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下发整改告知书并签订不上路承诺书,对再次上路行驶的进行严肃查处。大力整治城区主次干道随意乱停乱放行为,查处三、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三、四轮电动车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签订文明交通责任状、承诺书,宣传引导学生及其家庭成员不使用、不乘坐三、四轮电动车。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电梯广告等媒介开展宣传;组织物业工作人员协助社区进行入户宣传,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告知居民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使用“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组织物业管理人员对出入小区的“未公告”三、四轮电动车进行劝导,督促整改;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企业单位使用“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进行限期整改。

市交通运输局:对驾驶三、四轮电动车非法载客、非法营运等行为进行打击;重点加强对火车站、城铁站、汽车客运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的监管,联合交警、城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企业单位使用“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进行限期整改。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商场、超市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开展宣传,与大型商超、农贸(集贸)市场开办方签订文明交通责任状,督促商超、农贸(集贸)市场开办方工作人员及从业者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督促农贸市场内从业人员驾驶“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遵守限时禁行规定;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企业单位使用“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进行限期整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排查三、四轮电动车销售商户,完善销售商家台账,对车辆品牌进行分类,统一登记造册,并告知商家只能销售符合上牌条件的三轮、四轮电动车,从源头上遏制增量;对告知后仍销售“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的商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对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城市公共区域等位置的三、四轮电动车随意乱停乱放现象进行整治;重点加强对驾驶三、四轮电动车占道经营等流动摊贩的管理,对生活垃圾清运企业使用的三、四轮电动车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章立制;对确需使用三、四轮电动车作业的,应当统一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并购买车辆保险,进行编号管理。

市残联:对残疾人驾驶“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以及非法载客、乱停乱靠等现象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向残疾人宣传有关综合整治政策,按规定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整治工作;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企业单位使用“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进行限期整改。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快递企业做好快递三、四轮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全面摸清市中心城区快递配送人员数、车辆数、网点数,督促邮政和快递行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配送车辆,规范车辆外观,引导和组织有关企业购买车辆保险,指导企业对电动车管理建章立制和进行编号管理;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企业单位使用“未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进行限期整改。

咸安区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整治行动;发动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居民、职工及工作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落实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有关规定;将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6月15日-7月15日)

市政府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下发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层层动员,细化市政府工作部署,发动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投入综合整治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动员。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7月15日-11月15日)

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深入开展整治行动,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全面完成工作目标。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2年11月15日-12月15日)

对综合整治行动中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各责任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通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三、四轮电动车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管理模式,坚决防止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直有关单位、咸安区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比照市政府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架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根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解,抓紧推进和落实。

(二)加强上下联动。市直有关单位要紧密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解决宣传、资金、执法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咸安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安排,制定区级具体落实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制订细化方案。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有关单位开展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综合治理等有关考评。对检查中发现责任不到位、任务不落实、工作推进迟缓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围绕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责任编辑:公安局
附件:
相关文件:【问答解读】《咸宁市中心城区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