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物流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处: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交发〔2022〕8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直接下达到各县市财政局,不经过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地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报当地政府审批后严格实施。
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出租车和公交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2〕82号),结合咸宁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中心城区出租车、公交车的奖励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等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包括:费改税补贴资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1年度起,原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
第五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民生优先、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的费改税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七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的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示范创建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等。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费改税补贴资金申报要求如下: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指巡游出租车),合法经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含新能源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二)新能源出租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新型能源驱动的出租车,包括:纯电动出租车、插电式或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出租车等。
(三)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要求,中心城区各出租车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巡游出租汽车有关数据,包括:年度燃油出租车总数、年度新能源出租车总数、全年新增燃油出租车总数、全年新增新能源出租车总数、新增时间等。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复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和省交通运输厅。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出租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工商营业执照》。
2.出租车营运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出租客运《道路运输证》,且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并年审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顶灯、计价器等设备齐全。
第九条 新能源公交车申报运营补助申报要求如下:
(一)中心城区符合申报资格的城市公交企业,通过交通运输部“城乡客运综合业务管理与绩效评价系统”填报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信息(含新能源与非新能源公交车),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如实填报新能源公交车辆运营里程数据,按程序上报中心城区公交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二)中心城区公交行业管理部门对中心城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使用数量、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及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中心城区汇总表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四章 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发放
第十条 城市交通发展资金中的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到省财政下达咸宁市城市交通发展资金后,市财政部门30个工作日内将城市交通发展资金中的费改税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
(二)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中心城区出租车企业,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税费缴纳、出租车监控等情况,对每辆运营出租车的实际运营天数进行审查,填报详细的出租车运营台账,报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出租车实际运营总天数,等于年度每辆运营出租车实际运营天数之和。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费改税补贴资金总额,按中心城区出租车运营总天数,核定中心城区出租车单日补贴标准。
出租车单日补贴标准=年度费改税补贴资金总额/出租车运营总天数。
(三)中心城区出租车企业根据每辆运营出租车实际运营天数,按核定的中心城区出租车单日补贴标准,制定费改税补贴资金用于每辆出租车的补贴发放方案,按规定时间报送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
每辆出租车补贴金额=出租车单日补贴标准×每辆运营出租车实际运营天数。
(四)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收到各出租车企业上报发放方案,商市财政部门后,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对各出租车企业费改税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进行审核审查,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将审核审查后的发放方案对外公示,公示期7天;各出租车企业在企业内部张榜对外公示,公示期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一卡通”管理要求,按审核审定的费改税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财政委托代发银行的代收代发专户,并将审核审定的费改税补贴资金发放方案送委托代发银行;委托代发银行两个工作日内,将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发放方案中的单车发放补助资金全额发放到每个出租车驾驶员银行账户;驾驶员因故无法联系,导致不能及时发放的,委托代发银行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退还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账户;应发未发放补贴车辆,一经取得联系,采取“定期支付”方式,依规拨付发放。
第五章 涨价补贴资金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的涨价补贴30%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通过出租车电动化及运营补助,推动出租车行业加快电动化。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用于支持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中心城区当年度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按2万元/每辆的标准,给与新能源出租车经营者一次性运营补贴。中心城区每个出租车经营权指标只享受一次补贴。
(二)用于提升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按照中心城区出租车服务质量投诉情况(12345和12328投诉处理情况)和服务违规情况,在中心城区实际运营期内零投诉、零违规的出租车驾驶员,按200元/每月的标准发放给出租车驾驶员,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当月实际运营天数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未超过15天不予计算。
(三)用于支持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发展。即按照上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次,对中心城区AAA级及以上的出租车企业予以奖励。按照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排序,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用于行业文明服务、新能源推广应用、车辆品质提升等,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期间,市级统筹整合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的涨价补贴30%部分、交通存量资金、交通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保障更新或新增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需要。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70%部分,用于示范创建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一)示范专项奖励资金。“公交都市”示范奖励资金主要统筹用于支持中心城区相关公共交通发展,包括调查统计、方案规划以及“公交都市”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及维护。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主要用于持续支持中心城区绿色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及应用、城市配送需求调查、城市配送信息化建设及维护、城市配送政策体系建设等。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专项奖励资金文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拨付使用。
(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及运营补助。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市城市交通发展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城市交通发展资金中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拨付到市交通运输公交车行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公交车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中心城区公交车运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公交车行业管理部门60个工作日内(收到省下达文件之日)按省分配标准和审定车辆情况,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及运营补助拨付到市中心城区公交车运营企业,专项用于城市公交车运营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省级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达标城市创建奖励。收到省财政厅下达奖励资金文件,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拨付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公交企业的基础性台账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规范和不齐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资格;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使用等相关基础性数据严格审核,对未报或未按期报送相关材料的,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资金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严格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跟踪管理、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督促市交通部门加快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执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资金,依规处理结余结转资金,确保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安全、有效、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规整改。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奖励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咸宁市交通局、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咸宁市中心城区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咸宁市中心城区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交运〔2019〕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