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改革推出的新措施,对使用年限不满6年的9座以下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不需要到检验机构验车,每两年需定期检验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检验标志;使用年限达到6年时,需要到检验机构验车。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使用年限在6年到10年之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即第7年、第9年免检,第8年、第10年需要到检验机构验车;如果您的车辆在第7年已经办理了检验,下个检验周期将延长至第9年,需要在第9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验车。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使用年限在10年到15年之间的,需要每年到检验机构验车;超过15年的,每6个月到检验机构验车。另外,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以及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