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如何确定?

来源:湖北省交通厅 日期:2022-12-07 字号: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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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凭其融资租赁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开业或扩大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视为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2)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省际与省内、沿海与内河、长江与珠江水系的自有船舶运力应当按经营范围分别计算,其中,具有国内水路运输资格的成品油船、原油船、化学品船(含植物油船),或经营的具有国内水路运输资格的液化石油气船和液化天然气船,可以分别按经营范围合并计算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但经营范围中的每种用途船舶运力应至少拥有1艘。

责任编辑: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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