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集团登记证》正式成为“过去时”。企业不再需要单独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领《企业集团登记证》。但为了满足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在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后,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用来表明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可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子公司以及经授权的参股公司均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二,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不再办。设立分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不再另行备案。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有关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而是让登记机关掌握的相关企业信息“跑起来”,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及时公示。
第三,营业执照作废免费又高效。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后,不再需要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而是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栏目中声明作废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第四,挥别“工商”,迎来“市场监管”。随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组建,“工商行政管理”已步入历史。因此,在此次修订中,统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工商所”“下属工商所”修改为“派出机构”。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推动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期在法规层面明确市场监管基层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