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及长期待遇标准与职工本人工资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工伤医疗待遇支付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