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市级统筹、累计计算、分级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统一设置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支出专户或专账。各级政府组织审计部门对统筹前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市财政、人社部门。
实行工伤保险备付金制度。市级统筹实施时,以全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月均支出除以原统筹地区个数为基数,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将历年基金结余留存2个月备付金,其余部分全额上缴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记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月5日前将上月待遇实际支付明细,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汇总,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给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再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拨付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预算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储备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事故发生时支付相关待遇及弥补基金收支赤字,共同防范基金风险。
建立基金收支赤字分担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确保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由于未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或放宽待遇审核条件、提高待遇支付标准等违规支出,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补齐。实行市级统筹后,由于费率调整、待遇调整等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基金出现赤字的,依次由市级统筹后的结余基金和风险储备金弥补;仍有赤字的,由市、县按2:8比例分担,并先通过各自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市、县两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