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宣传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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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劳社文[2003]79号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宣传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尽职尽责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列入今后三个月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专班,配备专人,制定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制,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理顺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要按省厅统一要求和市局《关于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咸劳社文[2003]15号)精神,目前尚未移交的县市到11月15日前必须完成移交工作,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同时要做好参保人员资料、工伤人员资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具体移交及移交前后的衔接工作,做到有条不紊,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和基金安全运行。
三、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条例》政策性强,各县市区从事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准确把握要点,明确要求,市局将组织系统的培训,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学习培训力度,要统一安排,集中时间,组织辖区内的企业负责人、劳资人员,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人员的学习培训,做好《条例》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抓好现有政策向《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在为《条例》施行准备的同时,要做好工伤保险日常工作,确保新的制度平稳衔接,一是按现行政策继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不得将现有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条例》实施后进行。二是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工伤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三是要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排除,做好思想工作,准备好应对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同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例宣传相结合,要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向企业和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人用人单位和职工,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各县市区在每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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