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和扶贫“生力军”的重要作用,当前工伤保险事业已经进入改革的关键时期。《方案》的起草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了咸宁各地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统一了政策规定,有利于推进改革目标落地。《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市工伤保险实行“六统一”,即: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机场和能源等建设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其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湖北省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用人单位据实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三、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市级统筹、累计计算、分级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统一设置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支出户或专账。
建立工伤保险备付金制度。市级统筹实施时,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预留2个月备付金用于支付工伤待遇,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的各地待遇支付结果及时补足各地支出。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制度。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预算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储备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事故发生时支付相关待遇及弥补基金收支赤字,共同防范基金风险。
建立基金收支赤字分担制度。当未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或放宽待遇审核条件、提高待遇支付标准等违规支出,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补齐。实行市级统筹后,由于费率调整、待遇调整等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基金出现赤字的,依次由市级统筹后的结余基金和风险储备金弥补;仍有赤字的,由市、县按2:8比例分担,并先通过各自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一)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公司登记基本信息;
5.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劳动能力鉴定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医疗诊断结果或职业病诊断结果;
3.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定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市人社部门确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机构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分级管理和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市本级建立工伤保险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市、县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