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咸医保发〔2020〕13号)文件精神,2020年2月至6月,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对于已按原比例缴纳2020年2月至6月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规定需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由于部分企业单位无法联系等原因没能及时办理退费,现按规定将此部分企业按原比例缴纳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在以后应缴费款中做抵扣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已按原比例缴纳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抵扣处理单位名单
已按原比例缴纳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抵扣处理单位名单.doc
咸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