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
二、受理条件
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1年;
2、非本人意愿已中断就业(即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三、申请方式
线上办理:
1、申报单位登陆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111.179.38.18:9090/xnwssb/login.jsp,)—选择公共就业点击全部功能,进入失业保险网上申报上传相关信息资料一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由企业通知失业职工办理失业金申领。失业职工登录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111.179.38.18/xnrswt/service/628957.jhtml)—选择公共就业申报服务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
2、注册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地区选择咸宁市)→查询“失业保险金申领”事项→“失业保险金申领(待遇核定支付)”在线办理
3、注册登录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失业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
线下办理:
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咸宁市政务中心1楼C区9号窗口现场办理。
四、发放方式
当月申请,次月开始按月发放。社会保障卡须激活金融储蓄功能。
五、享受时长
根据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领取期限,单位及个人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期为3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增发2个月,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停发告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否则将依法处理:
①重新就业;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关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办公咨询电话:0715—823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