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二、办事流程:
(一)服务对象及受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1年;
2、非本人意愿已中断就业(即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重新就业要求;
(二)用人单位应提供资料:
企业申请报告(附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情况说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个人应提供资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个人联);
2、《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在失业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盖章;
3、本人社保卡(需激活银行金融功能)和联系电话;
4、《就业创业证》并已办理失业登记;
(四)办理流程:
1、申报。原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名单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窗口;
2、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对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失业人员是否因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情况进行认定;
3、申领登记。失业人员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持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1173元,医疗保险每人每月354.4元。
三、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四、办理单位:咸宁市政务中心1楼C区20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