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对象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重新就业要求。
二、申领标准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申报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书》(个人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两份在失业前所在的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盖章;
3、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本人社保卡(需激活银行金融功能)和联系电话;
5、两寸照片三张;
6、《创业就业证》(旧版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已作失业登记。
四、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在中断就业后,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之内将以上资料报送至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由窗口经办人员对其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核,计算享受待遇期限,对符合享受条件人员当月进行申报登记,次月发放待遇。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直: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C区20号窗口:0715-8235229
咸安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0715-8314810
嘉鱼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0715-6323302
赤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0715-5332815
通城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0715-4353001
崇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0715-3069508
通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0715-2880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