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医保发〔2019〕4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春节将至,外出务工等人群陆续返乡,其中一部分参加了咸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将错过2020年度正常缴费时间。为了确保参保全覆盖,保障这部分参保人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惯例,决定延长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具体通知如下:
一、集中缴费时间由2020年1月1日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二、在缴费延长期内,参保居民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到账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2020年2月29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参保及待遇标准按照咸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