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详解

日期:2021-07-06 字号: 分享到: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合法生育的;

2、参保缴费满6个月,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3、二孩孕检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每年每人补助300元用于孕期保健服务,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生育津贴(或护理假津贴):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产假天数计算(顺产128天,剖腹产143天,多胞胎多一个孩子增加15天)。现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享受待遇前6个月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享受护理假期间可享受护理假津贴,标准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平均日工资计发(护理假为15天)。

(三)几种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特殊情形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待遇标准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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