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标准: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后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至2010年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计发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计发办法的,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退休、退职的,发差额部分的30%;2007年度退休、退职的,发差额部分的50%;2008年度退休、退职的,发差额部分的70%;2009年度退休、退职的,发差额部分的80%;2010年度退休、退职的,发差额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不再实行对比)。
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25元/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1.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标准=退休(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人员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退休(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项目+省人民政府规定(退职)人员享受的其他项目。
2.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全省暂定为1.2%)。
4.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老办法计发比例+退休补贴标准+按国发〔2015〕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标准)×工资增长率。
三、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1.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丧葬补助费标准:3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10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2.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丧葬补助费标准:3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180。
2017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为3682.4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