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于符合国家规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以补缴的形式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求。因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应当按照缴费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按时缴费。因个人原因自行中断的缴费年限,不能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进行补缴。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一)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二)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日。
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以及其他按政策不允许补缴的人员提出补缴申请,相关机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