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2.新生儿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死亡的,出生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新生儿在出生当年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出生年度和出生次年度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政策规定缴纳次年个人参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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