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咸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试行)》(咸医保发〔2022〕33号)于2022年12月28日施行,为妥善处理门诊慢特病系统开发测试期间的各类医疗费用配额问题,经研究决定,在系统自动配额未正式运行前,各地按以下规定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一、全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职工门诊统筹业务、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及各类住院业务正常办理。
二、为避免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自动配额上线后出现重复配额的问题,各县(市、区)自2023年1月1日起暂停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人工配额业务。
三、为落实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对系统自动医疗费用配额未上线前,在定点医药机构所发生的门诊慢特病相关医药费用,各地应支持参保人员持自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回医保中心进行零星报销,使用参保人本年度配额。
咸宁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