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医疗救助费用按照100%比例支付;
(二)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医疗救助费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救助比例为72%;
(三)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28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救助比例为70%。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7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55%,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救助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