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规范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
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省、市(州)政府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在市(州)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补助市(州)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市(州)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化原则,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省、市(州)级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地区总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每年按不低于100万元的规模建立。其他市(州)政府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每年按不低于500万元的规模建立。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由市(州)商所属县(市、区)制定具体的筹资办法。
第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接受定向捐赠资金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的数额、时间及用途,向捐赠人出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建立接受捐赠资金登记台帐,详细登记捐赠单位(个人)、时间、意愿、金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捐赠信息。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湖北省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向所在地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条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在及时医疗救治的同时,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应商请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对无法提供确认低收入家庭证明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保证明。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在救治阶段结束后,要及时追讨欠费。对已参加各类保险和符合各项救助、医疗补助等条件的患者,要督促其在出院前办理好报销、申请补助、资金划转等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相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二)无法提供确认低收入家庭证明的患者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保证明;
(三)有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赔偿、补助或报销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四)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五)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六)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期、临时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第十二条 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后,填写《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分送同级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审核,并在《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盖章。
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按季度汇总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审核意见,连同各医疗机构申请资料,报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的资金在15天内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由同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组织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六条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持在一定规模,当年减少的部分纳入下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省级、市(州)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八条 省级、市(州)级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以及各级审计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二十条 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当年按省规定的最低筹资规模足额安排到位并使用完后,各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弥补基金的方案。弥补方案实施后仍然不足的,可于次年1季度向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上年度市(州)基金设立、筹资、使用情况及患者基本情况、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原则上缺口部分市(州)承担60%、省级基金补助40%,省级基金综合考虑各市(州)基金规模、支付水平等因素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委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违规医疗机构取消一年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可由县(市、区)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州)经办机构申请,也可由县(市)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州)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确定。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细化基金筹集、管理、支付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于2013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本办法自施行前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可以于2014年11月底前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交基金支付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
2.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
附件1:
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
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
申请人(医疗机构)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患者姓名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疾病诊断 门诊时间 住院时间 抢救开始时间 抢救终止时间 医药费用总额 申请补助金额 已支付的费用 责任人: 元; 生育保险: 元; 工伤保险: 元; 基本医疗保险: 元; 商业医疗保险: 元;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 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基金: 元; 医疗救助基金: 元; 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元; 公共卫生经费: 元; 自费: 元。 注:以上病人信息请医疗机构尽力调查并填写,如确实无法获取,请注明。 申请人伤病情况说明(请详细描述造成伤病的时间、地点、原由及经过等) 本人阅读并知晓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郑重承诺:本人情况属于基金救助的对象及范围。如有弄虚作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病人签名(手印): 附件2: 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 及医疗费用审批表 经办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医疗机构报送资料: □《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 □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低收入家庭患者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保证明 □以上资料齐全,同意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元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 公安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 卫生计生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医疗机构)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医疗机构)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