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及《咸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流程(试行)》(咸医保发〔2023〕12号)的有关规定,经医药机构申请,医保信息系统验收,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以下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咸安区医保定点单位。现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2024年8月21日至27日。凡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咸安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75-887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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