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日期:2016-01-13 字号: 分享到:

鄂建办〔2015〕316号

各市、县及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及所属县(市)住建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房函[2015]105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中编办等文件精神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各地要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145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提升产权管理效率,有利登记机构整合,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的原则,扎实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保持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队伍稳定性与工作连续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各级房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事关经济发展大局。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过程中,各地房管部门要以保证自身业务正常开展为前提,尤其要保持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稳定;不得将房屋交易、房屋面积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一并划转,已经划转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不变、队伍不散、工作不乱。
三、加强与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切实履行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各市县房管部门要根据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有关规定,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工作流程、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和无缝衔接,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流程,确保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业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序运行。要扎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日报、月报数据的收集和互通共享工作,确保日报、月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还要按照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系统的通知》(建房信[2015]13号)中关于“不得因机构变动影响查核和数据报送”的要求,认真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工作,确保查核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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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汪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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