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明确审批主体。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咸宁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部门联合审批。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办理项目审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竣工验收等各类审批手续。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作为土地证明材料,不再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分类优化审批。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审查并验收通过的人才公寓、专家楼等项目,以及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存量房源项目,可直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工业用地上企业自建的职工宿舍、公寓和现有其他存量已建(改建)租赁房项目,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验收通过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安置房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化后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