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领域建设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告知书

来源:咸宁高新区 日期:2022-01-04 字号: 分享到:

高新区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咸建发〔2020〕8号)文件规定,请你单位严格落实下列相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具体内容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二、建设单位应筹措准备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咸建发〔2020〕8号)的文件第一条第(2)项规定:筹措准备资金。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需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5%的比例,将第一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足额拨付款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咸建发〔2020〕8号)的文件第三条第(2)项规定:足额拨付款项。建设单位每月应按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项目停工整改,待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方可复工。

以上规定具体事宜,请咨询联系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朱晓平0715-8200309及建工处徐勇15971579964,各建设单位务必履职尽责,严格遵照执行。高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安排专员对你项目包保,并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巡查。如发现未落实的相关单位,将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胡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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