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十条新政策

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日期:2023-09-04 字号: 分享到:

1、个人不需要提供连续6个月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证明,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开户;

2、本市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3、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年龄超过60岁父母自住房的适老化改造;

4、取消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限制;

5、简化住房公积金“商转公”流程,还贷方式由“先还后贷”变更为“以贷还贷”;

6、新市民、新青年在本市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可达到现行额度的1.2倍;

7、加大人才引进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8、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由原来的“认房又认贷”调整为“认房不认贷”;

9、深化与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合作,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受托银行;

10、继续实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责任编辑: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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