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1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1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关于核定年度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咸公积金〔2017〕2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咸公积金〔2018〕4号)执行。
(四)中央、省驻咸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时,经上级单位批复后,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