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武汉城市圈”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心各部室:
为落实“武汉城市圈(1+8)”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经请示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武汉城市圈”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地购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均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个贷率限制,不纳入个贷率偏高预警机制。贷款条件与本地缴存职工一样。
二是此次“武汉城市圈”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为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本人,不予受理家庭代际互助贷款的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