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
根据2024年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中心对《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2月2日
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满足市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自愿参与、个人缴存、协议管理、自由退出、诚信守法。
第四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市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业务受理旗舰店(服务站)(以下简称“业务受理点”)承办市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建缴、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
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缴存地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填写《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办理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缴存信息变更、账户状态变更等业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停缴的,达到一定期限,可申请封存、启封或销户提取,或由住房公积金中心依规处置。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6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封存或销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12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从启封的当月起恢复缴存。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封存满24个月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变更为单位缴存职工账户,按照单位职工缴存政策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缴存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缴存职工账户可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建缴住房公积金,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和金额,缴存金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单笔缴存金额不低于市域内当年单位缴存职工月最低缴存额。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依需要申请变更业务办理受托银行的,应同步变更用于扣缴住房公积金的银行I类借记卡。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由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原单位缴存职工账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账户正常缴存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余额中原单位缴存账户转入部分。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账户余额不低于申请贷款额度的1/15。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办理赋强公证手续,相关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选择的贷款受托银行应与缴存受托银行一致。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必须办理委托扣划还贷,即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条款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实施,试行2年。2023年9月20日发布的《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