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日期:2024-12-06 字号: 分享到:

中心各科室,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

根据202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中心对《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122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域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办工作,委托受托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缴存职工及配偶个人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符合以下类型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

(六)租赁自住住房;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八)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

(九)居家适老化改造

(十)新法规政策措施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消费类提取账户余额须至少保留100元。

 住房消费类提取的情形、方式及额度: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自住住房指本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用于本人居住的房屋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首次提取自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购买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武汉都市圈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户籍地或工作地须一致。

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其父母或子女均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在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在相关许可证件取得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首次申请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房建筑面积与单价(1000/)乘积总和。

(三)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首次提取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可提出申请,每月可办理提取一次,申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偿还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总额。自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结清后两年不再提取。

缴存职工婚前单独所有的自住住房,婚后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方有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配偶可以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偿还该笔贷款。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正常还款满一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还清贷款,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归还贷款,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结清贷款的,由借款人先行偿还不足部分后再办理提取还贷。

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次月生效),还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前还款,每满6个月可申请一次。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武汉都市圈内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缴存地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委托扣划。

(五)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自住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办理贷款前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提取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账户或卖方(个人)指定账户

(六)租赁自住住房提取。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无房租赁自住住房的,自租房之日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可每月提取一次,缴存职工家庭年度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居民市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支付费用

(八)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提取。缴存家庭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含)实际支付物业费,最高不超过2500

(九)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为年龄超过60周岁父母自有居住住房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

  同一套住房办理先提取后贷款,贷款结清后,不再受理该套房的购房提取。在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未解除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直系亲属间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

第三章  销户类提取

  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销户提取:

(一)退休;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未解除的职工,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条  销户类提取的情形、方式:

(一)退休提取。缴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后,缴存职工应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退休销户提取。若存在补缴情形,账户封存和销户提取时间顺延。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缴存职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市域内工作变动的,原单位先封存职工账户,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手续;市域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应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缴存职工离职未再就业的,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离职销户提取;

)出境定居提取。缴存职工已办理出境定居签证或注销户籍出境定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申请销户提取;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缴存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单位应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后,缴存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其死亡销户提取。如无法确定或有纠纷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无继承人继承或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纳入公积金中心增值收益管理。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  缴存职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提取手续:

(一)业务申请。缴存职工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向前台受理人员提交相关资料,也可登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咸宁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线上服务渠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业务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符合条件的录入业务系统,提交后台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业务审批。公积金中心对业务申请资料及金额逐一复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进行审批,将资金划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提取规定的,终止业务即时告知提取申请人。

缴存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渠道申请的提取业务按照相关规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托银行在受理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当按照各类业务规范要求办理

第十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需要现场查勘核实时,可以安排人员上门核实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  对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销户提取除外),并记载其失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记载其失信记录;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住房消费以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十八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公积金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胡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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