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
根据2024年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中心对《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2月2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咸宁市域内(以下简称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承办和管理工作,委托受托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个人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单位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按“亮码可办”相关要求可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法定有效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三)两年内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
(四)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
(二)最近5年内,被认定违法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三)全国范围内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未解除公积金贷款担保的;
(四)不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五)所购住房属于直系亲属间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交易的;
(六)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不予贷款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武汉都市圈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可依规申请将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九条 本市单位缴存职工的父母或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缴存职工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代际互助贷款的,所购房屋所有权人须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十条 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可先提取后贷款。
第十一条 缴存人家庭的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对已挂牌在两年内出售现有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在市域内新购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在售第二套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 婚前男女在本市同一购房地各自仅有一套住房,婚后在本市购建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借款人可在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三章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及配偶均为单位缴存职工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与规定的购房首付款之和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同一套住房办理先提取(首付款提取除外)后贷款的,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与购房首付款、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为不高于1000元/㎡;
(三)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60%。
第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取万元位以上整数),并符合公积金贷款额度限额管理标准;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按照“先提后贷”方式核定额度。
第十六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取“楚才卡”A卡、B卡的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购买首套住房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2倍执行。
“香城人才卡”“大学生引进计划”招引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1.5倍执行。
对政策范围内生育多孩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内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其额度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以达到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
对有意在市域内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学生和首次在市域内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或非公企业职工身份),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根据本科及以下、硕士及以上学历,贷款额度可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2倍执行。
第十七条 老旧小区改造、棚改等原因房屋被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或实物还建的,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实际购房合同总价核定。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政策,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30%。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其首付比例、贷款额度及利率等参照商品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无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第十九条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如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还款日适用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高计收罚息。
第四章 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等贷款所需资料。
(二)贷款受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三)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应当结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收入、债务、信用情况等,对其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四)合同签订。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托银行面签《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
(五)贷款担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贷款发放。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借据。购买期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的资金监管账户;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卖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申请公积金贷款可采取“带押过户”方式办理。
第五章 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住房抵押、住房公积金质押两种担保方式: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只能用申请贷款的所购自住住房抵押。农村建房申请贷款的,可用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下其他商品住房抵押,由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在住房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抵押权人有保全抵押房屋的权利。在住房抵押期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经本市缴存职工同意,可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借款人作质押担保,质押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额度。
第二十五条 期房抵押贷款仅限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房屋开发项目。办理期房抵押的,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在协议期限内办理好具有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并交公积金中心收押后,解除阶段性担保。
第二十六条 房产抵押登记:
房产预抵押手续和抵押手续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托银行代办(未成年人和年龄超过60周岁人员除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由贷款承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押。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至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解除。抵押合同终止后,由贷款承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质押担保和解除。质押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明(或电子证照)和借款人共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自动解除质押。
贷款期间,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的,可申请变更质押人。变更质押人需经其他质押人同意,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托银行审批执行。变更质押人后,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剩余贷款本金。
第二十九条 担保方式的变更。在贷款期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质押担保可变更为抵押担保。抵押物损毁或灭失,借款人应主动申请变更抵押物,因抵押物灭失而得到的赔偿金、补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公积金贷款偿还
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按月分期偿还,分期还款额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确定。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中途不可变更还款方式),按月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期间不得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需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约定从该账户划转资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签订《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还贷协议》,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划转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归还贷款本息。
武汉都市圈异地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在缴存地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按月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办理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时,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即可办理。可以选择现金和扣划住房公积金方式还款。
质押担保贷款,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只能选择现金还款方式。
武汉城市圈异地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在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按次单笔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借款人、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主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物变更;
(二)借款期限变更;
(三)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
(二)挪用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的;
(三)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出现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公积金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三)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借款人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销户提取除外);
(五)按照借款合同或者与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高计收罚息,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公积金中心保留对逾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依法诉讼追偿的权力。
第四十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流程和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或者拒绝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的,以及未及时催收逾期公积金贷款或者行使抵(质)押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受托银行因未按照委托履行责任义务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参照《咸宁市住房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公积金发〔202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