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2月2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贷款权益,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管理,包括合作协议签订至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换为现房抵押权登记期间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不能交付使用的,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前的期房。
第四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贷款合作项目的准入和管理。
第五条 咸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项目合作条件
第六条 贷款合作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重大负面信息,企业信用良好,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被追偿、借贷交易不良、欠税、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
(二)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担保能力,负责为购买住房的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妥抵押权登记且公积金中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之日止;
(三)贷款合作的项目已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建设资金落实,施工正常,无有关工期、质量、权属等方面的纠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拟申请贷款购房人的贷款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协助公积金中心共同做好贷款风险控制工作;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为其在职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申请合作所需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楼盘合作申请表;
3.楼盘合作承诺函;
4.商品房价格一房一价表。
第三章 项目合作程序
第七条 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合作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项目合作申请所需资料;
(二)业务受理。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勘察人员应不少于2人,现场勘察应留存照片资料),查验《楼盘合作承诺函》中所列相关证件,作出勘察和调查意见;
(三)签订协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审定后,贷款合作项目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合作项目的审批。
第四章项目日常管理
第九条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期限自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该项目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办妥了所购住房的抵押权登记之日止。
第十条 贷款合作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公积金中心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建立资料台账,重点关注合作项目的工程进度及办证情况,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是否出现异常、施工进度有无正常、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等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可以及时终止合作。
第十一条 已签订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新增贷款合作楼栋,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合作申请表》《商品房价格一房一价表》,经公积金中心调查人员现场勘察后,作出调查意见,提交业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第十二条 新增贷款合作楼栋所需资料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结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期限为叁年。协议到期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需要续期的,由该企业提出协议续期申请,经审核无违约行为的,合作期限可最长延续两年。
第十四条 根据住建部门的相关要求,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划入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银行账户一致。若开发项目符合住建部门出具的预售资金账户解除监管证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收款账户,经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变更收款账户。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应加强项目合作后的日常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履行合作协议,在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期间,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正常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程序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正常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程序全部代偿剩余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公积金中心、贷款受托银行对合作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反馈合作项目的施工状况、工程进度、权证办理等情况,并配合做好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现房抵押权登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合作协议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申请续期的,双方业务合作终止。
第五章项目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终止业务合作,停止发放合作项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保留继续追索权:
(一)存在媒体负面报道、合作项目工程停工、业主维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经营出现异常、重大诉讼纠纷,经核查属实的;
(二)虚高房价,少收、不收购房首付款,变相提高贷款申请额度的;
(三)与购房人串通虚假交易骗提骗贷的;
(四)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商品房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造成购房人主张解除借款合同的;
(五)合作项目已经出现停建、缓建等明显烂尾迹象的;
(六)存在限制、阻扰、拒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情况,经提醒拒不整改的;
(七)在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督促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手续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合作项目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的;
(九)贷款合作项目在销售时另外设置抵押权,且存在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的;
(十)其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问题整改完毕且贷款风险消除后,可重新申请恢复业务合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五年。
楼盘合作申请表
编号:房准
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 ||||||||||||||
类型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万元) | 经营期限 |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经营范围 | ||||||||||||||
工商执照号 | ||||||||||||||
机构信用代码证 | 征信情况 | |||||||||||||
项目开发情况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总建筑面积 | ㎡ | 已开发面积 | ㎡ | |||||||||||
已投入资金(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
已售住房(套) | 未售住房(套) | |||||||||||||
房屋销售均价 | 元/平方米 | |||||||||||||
开发资质证书编号 | 资质等级 | 有效期 | ||||||||||||
监管资金账号 | 账户名称 | |||||||||||||
监管银行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公积金中心 审批意见 | 调查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楼盘合作承诺函
我公司开发的项目为了与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特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一、本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身份证号。
二、本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良好。
三、本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施工许可证》,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
四、贷款合作的楼盘主体结构符合贷款进度要求。
五、贷款合作业务委托我公司(姓名)办理,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公司对以上承诺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实地审核原件),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房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乙方:
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开发销(预)售的 楼盘(预售许可证书号、销售面积㎡)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人(购房人)购买乙方开发的住房,因资金不足,向甲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所购房作为抵押向甲方提供保证责任。该项目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笔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其中夫妻只有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最高贷款成数为85%,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该项目的住房。
第二条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已开发面积
㎡,未售住房套,房屋销售均价元/平方米。
甲方同意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在与借款人办妥有关贷款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到乙方指定的账户,账户名:, 账号:,开户行:。
第四条 在借款人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不含抵押预告登记)、并将具有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甲方收押之前,乙方承诺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向甲方提供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正常还款,由乙方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正常还款,甲方宣告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由乙方全部代偿剩余贷款本息。乙方应在收到《逾期还款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条 特别约定:如乙方违反以下事项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且5年内取消乙方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乙方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一)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及借款人及时办理期房的抵押预告登记,该项目达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时,乙方负责及时办理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权登记手续。
(二)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及时履行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的。
(三)乙方保证购房人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物,其销售时没有另外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若存在重复抵押或产权、财务纠纷,乙方必须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该户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及其他应付款项。
(四)乙方必须保证为购房人提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之全部购房合同文本一式二份,乙方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合同,套取甲方贷款,否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偿还该户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及其他应付款项。
(五)乙方不得利用他人以虚假房屋交易等方式,向甲方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一经发现将终止向乙方及其交易对方提供一切贷款,并立即收回已发放的所有房屋贷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支付与贷款相关的罚息、复利及其他应付款项。
(六)乙方不得虚高购房价格,不得零首付交易等为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甲方一经发现将终止向乙方和借款人提供一切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前期为该项目发放的贷款、相关罚息、复利及其他款项。
(七)借款人与乙方就该项目房产的有关工期、质量、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造成借款人不按甲方约定还款,乙方须采取包括回购借款人房产或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等系列措施。
(八)乙方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乙方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借款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根据双方的合作情况可申请续签。
第八条本合作协议书到期后,不影响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时限。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咸公积金发〔2024〕10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