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中院出台十条措施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来源:香城都市报 日期:2019-06-18 字号: 分享到:

本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特约记者蒋昊)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制定出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努力为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十条措施》具体包括:坚持平等保护司法理念,严厉惩处侵企犯罪行为,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积极营造良好融资环境,深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开辟涉企诉讼绿色通道,着力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规范司法行为等。

《十条措施》要求,尊重民营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与人格尊严,确保民营企业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严厉打击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操纵经营等黑恶势力犯罪,为民营经济提供安全发展环境。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涉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案件,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标准。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在涉企财产保全中,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简化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手续,在立案环节实行优先原则,凡符合管辖规定、资料齐全的当场立案,实现立案“最多跑一次”。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排期、开庭,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避免重复开庭,控制多次开庭,提升审判效率。

《十条措施》规定,扎实开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三个一”活动,两级法院院庭长对口联系辖区骨干企业,加强对司法审判中遇到的民营经济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坚持送法进企,每年定期、不定期为企业法人代表、高管等授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防范风险能力。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民营企业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公开有关案件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的情况及事由,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杨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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