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8541/2021-20974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统计局
  • 主题分类:统计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1日
  • 名  称:关于征求《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字号: 分享到:

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统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统计局及各县(市、区)统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处罚程序正当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保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也要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当事人的惩戒教育,增强其依法统计意识。

第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违法的同时具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综合考虑,在相应的处罚档次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

第七条 统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统计调查对象的陈述、申辩,并根据违法事实,在相应的处罚档次内给予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八条 同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统计指标数据的,或同一项指标有多次违法行为的,按违法数额最高的一项从重处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统计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发生后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不足10%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且能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统计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拒不改正统计违法行为,态度恶劣的;

3、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改正之后,继续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统计违法证据、提供虚假材料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个体经营户超过2000元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市级统计机构定期对本系统内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定期对县级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提出改正建议;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咸宁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作为本实施办法的附件,是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全国经济普查和全国农业普查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中的“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违法当事人实际报送的数额与应报数额之差的绝对值;“应报数额”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查实认定的数额;“违法差错比例”是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额比值的绝对值。

第十六条 本办法附件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遇与新法相悖的,以新公布的法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资料1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仍不上报统计资料1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有2-3次拒报行为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一年内有3次以上拒报行为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2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比例在10%及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违法比例在10%及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3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罚款。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2000元罚款。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2000元罚款。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0元罚款。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2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0元罚款。

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0元以下8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5亿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两年内首次发生,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元罚款。

两年内多次发生,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

两年内首次发生,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30%以上6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2000元罚款。

两年内多次发生,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30%以上6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3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两年内首次发生,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6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0元罚款。

两年内多次发生,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6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0元以上10000万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回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有2次以上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2000元罚款。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一年内有2次及以上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性质特别恶劣,严重影响相关工作开展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5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对相关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6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部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的,对相关工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罚款。

一般

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的,对相关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的,对相关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的,1年内达2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影响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质量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7

迟报统计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年内首次发生迟报且在第1次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1年内首次发生迟报且超过第1次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报送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3次及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后,又发生迟报且经催报后仍迟报统计资料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罚款。

8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没有保存二年内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未按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统计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