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2-02802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统计局
  • 主题分类:统计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8日
  • 名  称:《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草案说明

《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草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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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统计局拟制定出台《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咸统字〔2021〕1号),现将草案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统计数据造假不仅误导决策,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而且还成为国际上唱空唱衰我国经济的把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国家领导人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指示批示,2016-2017年相继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2017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真实性的实施意见》,2019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真实性的办法》,要求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2020年,省统计局出台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试行)》,对全省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规范全市统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全市统计执法效率,增强统计行政处罚震慑力,在遵循上位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二、文件出台过程

2020年7月,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文件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将《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副县级干部、各专业科室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初稿),11月提交局党组讨论,12月征求市统计局法律顾问湖北中立律师事务所冷婧律师意见,2021年1月,形成《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终稿),2021年2月以咸统字2021年1号文印发。

三、适用范围和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开展的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和全国农业普查执法检查。企业单位主要指“四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有关个体工商户。

四、主要内容

《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分为两部门,第一部分为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主体、适用范围、裁量原则、当事人权利等;第二部分为咸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和第四十二答“迟报统计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内容,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种不同违法程度,设定了不同的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


责任编辑:统计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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