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咸宁高新区科经局: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单位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据《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咸宁市统计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活动。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通知相关要求抓好实施。现将有关活动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了解企业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及时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完善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调查单位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二、检查时间
2022年7月底之前。
三、检查内容
(一)市级统计、市场监管部门、市商务局
1.统计部门检查内容:批零住餐企业2022年1至6月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指标。
2.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负责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
3.商务部门检查内容:商贸企业报送信息情况。
(二)县级统计、市场监管部门
1.统计部门检查内容:“四上”单位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主要包括检查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否依法设置;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是否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统计资料。
2.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负责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
3.商务部门检查内容:商贸企业报送信息情况。
四、检查方式
市级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配合,县级由县(市、区)统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配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进行联合检查。
(一)抽查对象的确定
市县两级统计、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自行通过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各自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1%。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要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一年内统计执法检查次数不超过一次。
(二)抽查人员的确定
市县两级统计、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应各自从省级监管平台(自建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2人。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工作冲突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书面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通过省级监管平台替换。
(三)联合检查的方式
检查按照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并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拍摄、录像等证据资料。对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企业在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检查结果的运用
(一)结果公示。市县两级统计、市场监管、商务部门检查人员按照本部门检查工作规范要求认定检查结果,并于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录入省级监管平台。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咸宁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二)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等后续处理措施,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有行政处罚的,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咸宁)和市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处罚信息。按照《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检查情况和最终处理结果,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结果、依法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在咸宁市信用信息平台“双公示”栏目、咸宁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咸宁信用网站等平台上予以公示。
六、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企业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原始凭证、财务报表。检查时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负责统计工作人员在场配合检查,并提供企业公章。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前做好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工作,全面细致开展检查。
(二)规范执法。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执法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高效。
(三)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政策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出现。
(四)信息报送。各县(市、区)要及时汇总工作部署、检查结果等情况。“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详见附件)于8月31日前报送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联系人:梅志刚 联系电话:805282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张世江 联系电话:8139191
市 商 务 局 联 系 人 :王曙峰 联系电话:8218923
咸宁市统计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商务局
2022年5月7日
附件
统计调查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单位 | 抽查户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发现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发现统计数据质量问题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其他 | 责令改正 | 立案查处 | 列入异常名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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