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概况(含所属二级单位)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第二部分咸宁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表(含所属二级单位)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含所属二级单位)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咸宁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七)2020年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4.组织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5.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7.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0.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11.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机关内设办公室、待遇保障科(基金监管科)、医药服务管理与招标采购科,下设一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年度工作任务及目标
1.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保工作
按照国家、省局统一部署,落实疫情应对医保紧急政策,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在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取消限制使用范围。对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由财政兜底,个人不付费。对异地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确保患者在各医保机构有序入院。抓好疫情期间门诊慢性病(重症)药品供应工作,构建求医问药特殊慢病药品常态化保障机制。抓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争取各方资金支持,缓解医保基金因疫情造成的压力和风险。
2.坚决打赢医保脱贫攻坚战
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政策措施,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综合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坚持基本制度标准,确保年底前将健康扶贫“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过渡到三重保障的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深化巡视“回头看”和扶贫成效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持续治理过度保障,全面落实分类整改措施,从严从实抓好整改落实。将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有机统筹,对返贫人口和新发现贫困人口及时落实基本医疗有保障的相关待遇。
3.完善公平适度的保障机制
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同步调整个人缴费,增强保障能力。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抓好国家2020版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逐步实现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和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做好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合理测算调整年度保费标准,做好新一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招投标工作。
全面落实各项待遇政策。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做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加大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参保“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待遇申报组织工作,确保“两病”患者及时享受待遇。
4.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和协议管理
协同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健全医保支付制度和利益调控机制,发挥医保支付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调整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在总额预付的基础上,推进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指导各地将支付方式相关内容纳入协议文本,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制度。
5.扎实完成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任务
按照国家、省局要求,全面推进完成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积极参与省级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市政府部署,做好市级医用耗材平台整合有关工作。主动引导本地药械生产流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鼓励支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为医疗机构配送药品(一票制)。
6.深化医药价格改革
逐步建立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程序,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省局规定落实医药价格年度报告制度和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依职责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7.落实医保目录管理
切实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的落地工作,及时更新本地经办
信息系统,确保与定点医药机构数据及时对接。建立谈判药落地执行情况监管机制,确保谈判药品合理、规范使用。
8.加强医疗救助工作
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将救助对象统一到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救助范围,确保符合条件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和待遇落实,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9.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持续打击欺诈骗保。开展以医保经办机构(含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两类机构自查自纠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两类机构自查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对自查自纠不到位,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从严顶格处理,并公开曝光。扎实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完善打击欺诈骗保“风暴行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精准打击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行为。做好2019年省级交叉检查线索移交和核查处理相关工作。
健全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医保基金监管,提升基金监管效能。加快推进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形成针对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参保人员、经办机构等主体的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畅通群众监督渠道,简化奖励程序,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资金,推动举报奖励制度落地。
10.加强医保规划和法治建设
编制好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扎实开展“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年”活动,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体系,理顺行政监管与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关系。组建专业的医保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制度、流程规范和相关标准,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
11.持续抓好异地就医工作
推行“互联网+医疗”服务,将异地就医从住院直接联网结算扩大到门诊慢性病直接联网结算。逐步扩大跨省联网直接结算定点机构数量。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建立线上备案渠道。
12.优化经办服务
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要求,全面梳理经办服务事项,优化经办服务办事流程,落实“一站式、一票制”结算。实施窗口服务“好差评”制度,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13.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坚持学理论和学业务并重,加大培训力度,丰富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方式,以“提笔能写、开口能说、问策能对、遇事能办”为目标,大力提升干部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着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医疗保障干部队伍。加强全市系统行风建设,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14.强化党的建设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之以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落实好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讲话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化主题党日活动,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扎实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全市医保系统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深化医保制度改革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部分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表(含所属二级单位)
第三部分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咸宁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所有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社保基金收入;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2020年咸宁市医疗保障局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2159.29万元(含局机关327.63万元、所属二级单位1831.66万元)。
2.2020年支出预算总额为531.31万元(含局机关206.59万元、所属单位324.72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72.36万元(含局机关38.68万元、所属单位33.68万元),其中:办公费3.2万元、印刷费0.4万元、邮电费0.15万元、差旅费1万元、咨询费1万、租赁费0.5万元、公务接待费0.5万元、劳务费0.3万元、工会经费2.3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1.0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93万元、办公设备购置费0.3万元。占预算总额的12%。
(三)“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4.5万元,占预算总额的1%。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公务接待费0.5万元。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共计35万元,主要为医疗保障改革、信息化建设运维等支出。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保有车辆共有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此项资金。
(七)2020年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此项资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等以外的上级财政部门交办任务相应安排的资金。
(三)上年结余(转):指上年度结余转入经费。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行政运行(项):指XX部门机关及所属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一般行政管理(项):指XX部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科研、监督检查、项目评审等项目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机关服务(项):指XX部门机关用于办公楼日常维修维护等后勤保障服务的项目支出。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