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4年主要工作任务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一)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七)2023年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2.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4.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标准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6.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7.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省药品增补目录,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8.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0.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12.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开展卫生计生对外合作交流。
15.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16.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7.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领导小组、市“健康咸宁”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8.承担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1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部门预算由11个预算单位组成,其中:行政机关1个,参公管理单位1个,事业单位10个(其中医院3个)。具体预算单位分别是:1、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级),2、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 ,3、咸宁市中医医院,4、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5、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咸宁市妇幼保健院,7、咸宁市结核病防治院, 8、咸宁市中心血站, 9、咸宁市卫生服务中心, 10、咸宁市急救中心, 11、咸宁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第二部分 2024年主要工作任务
2023年,全市卫健工作围绕发展大健康产业、配齐大学生村医、统筹疾控体系大改革、推进影响群众健康的“323”问题大攻坚、开展行业不正之风大整治以及优化人口生育政策。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一)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4年咸宁市卫生健康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154274.88万元(其中:委机关5292.41万元,市中心医院101447.89万元、市中医医院26221.63万元、市卫生监督局376.61万元、市疾控中心5585.4万元、市结防院2197.07万元、市妇幼保健院9360万元、市中心血站2644.12万元、市卫生服务中心749.39万元、市紧急救援中心244.36万元、市计生药具站156万元),比上年减少23605万元,减少13.3%,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289.17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21万元;事业收入136764.71万元;其他收入100万元。下降主要原因:一是财政压减一般预算支出;二是上年结余减少;三是政府性基金减少。
2024年咸宁市卫生健康部门支出预算总额为154274.88万元(其中:委机关5292.41万元,市中心医院101447.89万元、市中医医院26221.63万元、市卫生监督局376.61万元、市疾控中心5585.4万元、市结防院2197.07万元、市妇幼保健院9360万元、市中心血站2644.12万元、市卫生服务中心749.39万元、市紧急救援中心244.36万元、市计生药具站156万元),比上年减少23605万元,减少13.3%,其中:基本保障支出8362.27万元,项目支出145912.61万元。下降主要原因:一是不可预见费;二是疫情防控卫生体系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压减。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咸宁市卫生健康部门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28.87万元(其中:委机关241.13万元,市中心医院0万元、市中医医院0万元、市卫生监督局29.77万元、市疾控中心107.23万元、市结防所0万元、市妇幼保健院0万元、市中心血站0万元、市卫生服务中心35.35万元、市紧急救援中心15.4万元、市计生药具站0万元),其中:办公费39.7万元、印刷费14.1万元、咨询费4万元、水电费13.2万元、邮电费18.2万元、物业管理费12万元、差旅费11.5万元、维修(护)费5.2万元、会议费2.2万元、培训费2.2万元、公务接待费5.9万元、劳务费5.1万元、工会会费39.69万元、福利费49.6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5.8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49.79万元。比上年减少37.77万元,减少8.1%。减少原因: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厉行节约,压减部分费用。
(三)“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4年卫生健康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6.4万元,主要为:公务接待费5.9万元;公车购置0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0.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36.2万元,减少68.8%。减少原因:压减部分费用,无购置车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卫生健康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其中我委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去年持平。
卫生健康部门公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5万元,比上年减少33.6万元,减少76.2%。其中我委公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比上年减少2万元,下降25%,下降原因:应财政要求,缩减公用支出,且目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公车运行相比去年相对减少。
公务接待费5.9万元,比上年减少2.6万元,下降30.5%。其中我委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上年减少1万元,减少原因:单位提高效率,精简开支。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咸宁市卫生健康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咸宁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2024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19746.87万元(委机关24.7万元,所属单位19722.17万元),比上年减少35529.58万元,减少64.3%。减少原因: 减少非必要支出,压减部分费用。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单位保有车辆共有57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负责人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21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3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12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不含车辆)117套。较2022年初增加0台领导干部用车,资产变化原因如下:2023年医疗卫生增加了设备。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咸宁市卫生健康部门20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为21万元。项目支出21万元,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21万元。
(七)2023年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绩效开展情况:2023年咸宁市卫生健康部门项目均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及评审、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关注项目目标与预算内容、工作计划的一致性,形成了科学合理、规范完整且可量化、可评价的指标体系。
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项目,绩效目标:2024年按时到位完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等以外的上级财政部门交办任务相应安排的资金。
(三)上年结余(转):指上年度结余转入经费。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行政运行(项):指XX部门机关及所属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一般行政管理(项):指XX部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科研、监督检查、项目评审等项目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机关服务(项):指XX部门机关用于办公楼日常维修维护等后勤保障服务的项目支出。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