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1-40340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财政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6日
  • 名  称:关于公示《咸宁市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关于公示《咸宁市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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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全省各地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它由通过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当年度全省市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的评估情况评定等次(鄂服务[2021]4号),确定使用范围(鄂发改服务[2021]333号)。资金全部用于服务业项目建设。具体的操作由省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暨省发改委服务业处执行。根据鄂发改服务[2021]33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服务业发展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经不懈努力争取来的我市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资金使用范围

按照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确保专款专用。引导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和对象为:

(一)纳入全省级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项目

1.重大项目。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资金下达年度已列入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

2.领军人才。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列入所有批次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于资金下达年度在建的为提升行业引领力、影响力的创新性示范项目建设。

3.重点企业。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列入最新一轮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重点企业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

4.重点品牌。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列入最新一轮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重点品牌正在进行或当年拟进行的品牌培育提升活动。

5.示范园区。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列入所有批次全省“五个一百工程”示范园区正在实施的园区提升工程,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二)“两业融合”试点

1.已列入国家级试点的园区和企业的在建试点项目。

2.已列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园区、企业的在建试点项目。

(三)表现突出的市级服务业领军英才项目和省级评估获表彰的县(市、区)项目

结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实际,引导资金部分(15%左右)应用于支持列入:

1.《咸宁市南鄂服务业领军英才培育工程》(市委人才办主导)表现突出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领军英才所在企业于资金下达年度在建的创新性示范项目建设。

2.全省市县服务业发展评估获表彰(排名前40位)的县市区资金下达年度在建的创新性示范项目建设。

二、资金使用监管

一是做到专款专用。服务业引导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和品牌培育提升。二是加强资金使用的进度管理,做到当年资金当年使用。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并迅速予以整改落实。四是加强资金使用的备案管理。我市实施细则和资金安排方案于年底前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报备。

三、资金绩效管理

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分解下达引导资金时,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绩效管理融入引导资金管理全流程,按年度认真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每年1月31日前,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全市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四、资金安排重点

按照省里要求,根据所获的年度引导资金额度,合理、有序确定年度支持对象,避免“撒胡椒面”、“平均分配”、“切块到县市区”等问题,对照“引导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支持省级服务业领军人才及市级南鄂现代服务业领军英才项目建设。以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

2021年度资金安排重点是:

1.我市列入省级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和“两业融合”试点的重大项目共计16个。其中,重大项目7个,省级领军人才5个,两业融合试点企业1个,重点品牌3个,⑤重点企业1个。

2.表现突出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领军英才6个和全省评估先进县市区项目4个。(详见《咸宁市2021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计划》)。

责任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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