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为加强我市工矿商贸领域专家管理,切实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咸宁市工矿商贸领域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咸宁市工矿商贸领域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矿商贸领域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工矿商贸领域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咸宁市应急管理局聘任的,在工矿商贸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公告、考核、建档和换届等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或专业组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
(五)组织专家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六)根据届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意见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七)其他有关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为专家管理归口科室。
第四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愿意承担专家工作,并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管理;
(二)熟悉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勤政廉洁;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六)市应急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可聘任为首席专家。
(一)具有两院院士或国家部委专家资格;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组长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享受市级以上政府津贴,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或技术机构等推荐或本人自荐,并填报《咸宁市工矿商贸领域专家推荐表》;
(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聘书。
第七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经市应急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为全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积极参与工矿商贸领域重大问题调研,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工矿商贸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工矿商贸领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参与工矿商贸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参与工矿商贸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工作;
(九)为全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科技、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结合本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
(十一)承担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四)受市应急管理局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函和专家证。完成任务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检查评审等活动中,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由市应急管理局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特殊情况下,市应急管理局可直接电话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事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向有关单位送达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专家按照专业类别,分为安全管理、工艺、设施设备、自动化控制、电器仪表等。
第十二条 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的;
(四)连续3次不能参加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市应急管理局收回或废止其专家证书,并在市内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专家待遇采取单项工作补助的方式。专家在完成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任务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工作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