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咸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特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1.咸安区泉都大道、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107国道和常横线围合的区域。
2.永安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浮山街道办事处所有村、社区(白鹤村除外)。
3.向阳湖镇广东畈村一、十、二十组;铁铺村八组;宝塔社区。
4.官埠桥镇小泉村一、二、七、八、九、十、十一组;渡船村四、五、六、七、九、十组;湖场村一、二、三组,原种场;官埠村;鱼水路社区;官埠社区。
5.横沟桥镇栗林村;甘鲁村一、二、九、十组;付桥村还建点二、三、四、六、七组;老付桥村五、十二、十三、十四组;孙祠村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二组;群力村十一、十二组;孙田村一、二、三、十八、十九组;凉亭垴村;高新社区;朝阳社区;利民社区。
6.马桥镇潜山村;金桥村一、二组;马桥村三、四、五、六、七组;严洲村三、四、五、六、七、八组;马桥社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在禁鞭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对阻碍公安、应急、城管等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场(街道)、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