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2-34237
  • 文  号: 咸人社文〔2022〕104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农业、畜牧业、渔业;社会保障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2日
  • 名  称: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民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民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号: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咸宁市农民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910

咸宁市农民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市乡村人才振兴,加强我市农民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湖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鄂人社职管〔2020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按照实施乡村人才振兴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建立符合我市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标准和办法,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提高农民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农民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

(二)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民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营造注重实绩、潜心农业的制度环境,不断提升农民技术人员能力素质。

(三)坚持科学评价。立符合农民技术人员的评价标准体系,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四唯(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地方性、技术性、实践性、创新性。

(四)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民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农业农村用人主体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长期扎根基层一线。

三、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评审范围:在咸宁市域内农村生产第一线,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收入主要来自涉农产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高素质农业从业者。

(二)申报评审对象: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工作的种养大户户主、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及其骨干人员;农业企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人员;在农村从事农业科技服务、兽医工作的人员;返乡创业的农民工、退役军人;上山下乡的新农人及群众公认的田秀才”“土专家等农民特殊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内。

四、职称等级与名称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从2022年开始,先行开展农民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分为初级、中级。

初级职称名称为农民助理农艺师(种植业、农业经营管理);农民助理畜牧师/兽医师(畜牧业)、农民助理工程师(水产业、农业机械、农业工程)。

中级职称名称为农民农艺师(种植业、农业经营管理);农民畜牧师/兽医师(畜牧业)、农民工程师(水产业、农业机械、农业工程)。

五、专业类别

根据农业发展实际和农民技术人员队伍现状,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农业工程、农业经营管理六个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种植业:从事种植专业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植物保护、土壤肥料和生态环保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二)畜牧业:从事畜牧养殖及畜禽疾病防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三)水产业:从事水产品养殖及疾病防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四)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化推广与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五)农业工程: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质量安全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六)农业经营管理:从事农业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六、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

2.掌握现代农业技术,注重农业知识更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推广、示范、带动能力,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明显。

3.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4.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助理畜牧师、农民助理兽医师、农民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具备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申报农民农艺师、农民畜牧师、农民兽医师、农民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技术初级职称、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具备中专或高中学历且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3)具备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具备大学学历且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5)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三)能力业绩条件

1.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助理畜牧师、农民助理兽医师、农民助理工程师,应掌握某项专业生产技术,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是乡镇(街道)范围内某项生产的技术能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够参与本专业技术推广与普及服务活动,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能够承担本专业内常规性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实验、示范生产任务,按照相应技术要求正确地实施生产管理;

(3)本人所从事的专项生产经营在乡镇(街道)范围内规模大或有一定代表性、效果好,对周边农户发展同项生产起到了带动作用。

2.农民农艺师、农民畜牧师、农民兽医师、农民工程师,应熟练掌握某项专业生产技术,有较为扎实的实践经验,了解该专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是县(市、区)范围内某项生产的知名行家里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结合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对广大农户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解决技术问题;

(2)能够承担完成本专业内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实验、示范生产工作,具有解决某些技术问题、采集相关数据的能力;

(3)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在县(市、区)范围内规模大或有一定代表性,技术水平高,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形成一定规模专项生产区,并成为其重要生产大户。

七、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农民技术中级职称,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的农业类技能人员;

2.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之星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农业乡土专家十佳农民等与农业相关的荣誉称号的人员;

3.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人员,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获奖者,入围南鄂英才持有人才绿卡人员;

4.湖北省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湖北省农村创新创业项目创意大赛三等奖以上的人员,以及在其他省级农牧渔业相关奖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5.获得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家庭农场的负责人或者被中央部委确定为全国农业社会化创新试点单位的负责人;

6.带动就业20人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户主、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农业企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人、返乡创业的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7.其他业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从业者,包括新农人”“田秀才”“土专家等。

八、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农民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获奖项目等。

申报人员须填写或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咸宁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表

2.评审材料目录

3.《诚信承诺书》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证书在学信网的查询报告或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

7.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8.表彰奖励证书或文件

9.个人电子相片

10.个人业务总结

11.反映农业生产能力的相关资料

12.反映服务带动能力的相关资料

13.反映技术成果形成和转化能力的相关资料

14.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情况

1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逐级推荐

个人申报情况须经所在单位或村(社区)进行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或村居(社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并经主要负责同志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人员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后按照评审权限逐级上报。

1.初级职称申报认定(评审),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职改办)指导下,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农民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和认定(评审),并呈报县(市、区)人社部门(职改办)抽查审核。

2.中级职称申报,由个人申请或用人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或村(社区)进行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人社部门(职改办)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复审,咸宁市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终审,并呈报市人社部门(职改办)抽查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由评委会办公室和市人社部门(职改办)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九、评审组织

(一)咸宁市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在咸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咸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咸宁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规定,向市人社部门(职改办)申请组建咸宁市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职改办)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组建农民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在辖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助理畜牧师、农民助理兽医师、农民助理工程师的受理审核和认定(评审)工作。

(三)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遴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熟悉三农工作、具有较高农业专业技术水平的各级各类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申报人员要坚持能力业绩为导向,重点考察申报人员专业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评审方式灵活多样,可采取业绩展示、测试答辩和综合评议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切实提高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农民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是评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对照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评审方案和量化评分标准。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文件、评审工作方案、量化评分标准,须在相应工作开展前10个工作日报市人社部门(职改办)审核备案;农民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评审)文件、评审工作方案,须在相应工作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县(市、区)人社部门(职改办)审核备案。评审工作方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评审议程、评审量化评分标准、评审通过率设定及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等评审工作的准备情况。

(五)评审(认定)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人社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经认定(评审)取得初级职称人员,由县(市、区)农民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核准发文,并报市人社局(职改办)备案;经评审取得中级职称人员,由市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市人社局(职改办)核准发文,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十、权利与义务

(一)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安排为科技示范主体,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及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2.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与业务部门或科研机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及技术合作协议,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取得物资、资金及政策支持;

3.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4.优先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5.优先享受兴办农业技术经营型实体,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有偿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优先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

7.纳入各类人才选拔、政府表彰奖励、发展党员、选拔村干部、其他招聘招考等方面的优先对象。

(二)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特别是乡村人才振兴实施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2.带头在承包的土地和生产经营项目中试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在当地做出示范,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3.积极参与组织农民技能培训,向当地农民群众传授科技知识,帮助群众共同致富;

4.关心当地农业科技推广和普及应用,关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5.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具有强烈的环境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履行以上义务的,不得申报高一级农民职称。

对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县(市、区)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纳入农民培训师资库,切实发挥乡土专家的作用。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人社部门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标准,监督各级评委会申报评审全过程,做好职称证书审核发放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审核推荐单位,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具体负责职称申报推荐、审核、公示、评审等工作。

(二)加强评审监督。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专家、工作人员和申报评审过程的全程监督管理,建立回避、保密、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廉洁自律等制度。推行阳光申报评审,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前和评后公示。主动向社会公开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职改办)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电话,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对职称申报评审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动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方面社会力量,深入农村、深入基层一线,宣传有关政策,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乡村人才振兴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政策,并针对申报人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


责任编辑:陈鑫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