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咸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咸宁市档案局
咸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咸宁市新闻出版局(咸宁市版权局)
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咸宁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咸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咸宁市国家保密局
咸宁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宁市粮食局)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科技局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民政局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咸宁市广播电视局、咸宁市体育局)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咸宁市审计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知识产权局)
咸宁市统计局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林业局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咸宁市邮政管理局
咸宁市气象局
咸宁银保监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咸宁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
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咸宁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