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咸宁市市属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国资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2022年10月9日
咸宁市市属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咸宁市市属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出资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出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诉讼、仲裁、调解、协商、和解等法律纠纷。
第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本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及时指导、督办各级子企业及托管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对于案情重大的,由出资企业直接组织协调处置。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出资企业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报告、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应当依法自主处理。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顶层推动,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国企建设全局统筹谋划,定期听取案件管理情况的汇报,对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提供必要的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障,全面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内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降低法律纠纷发生概率。
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内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有关法律风险。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案件应对的组织领导,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法务工作的企业具体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机构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统筹做好沟通协调、诉讼(仲裁)事务和舆情应对等工作。强化案件处理重点环节管控,充分发挥内外部法律资源作用,做实做细法律论证、证据收集、申请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工作。
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法律纠纷案件预防、应对、报备、整改、奖惩等各环节管理措施。
第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台账,案件管理应当做到一案一档,分类管理。并在本集团各级子企业及托管企业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规范选聘流程,结合案件实际综合研判法律中介机构意见,审慎确定诉讼策略。
第三章 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出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涉案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
(二)出资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分立、合并、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破产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出资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市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不属于重大法律纠纷的案件,出资企业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并按照案件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报告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对出资企业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或者应对措施;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市政府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需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按以下流程办理手续:
(一)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由出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政府国资委。
(二)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呈委主要领导签批后,转委各领导阅知,并流转至相关科室阅知,同时转政策法规与综合发展科存档备查。
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出资企业应当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及托管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向出资企业报告。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每年对本集团发生的案件进行汇总统计,研究分析案件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应对措施及下一步打算,形成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将综合分析报告报市政府国资委。
第四章 协调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申请市政府国资委调处。经市政府国资委协调后仍不能解决的,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报请市政府国资委协调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报告材料,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案件发生后出资企业的处理、报告情况;
(二)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三)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四)需要市政府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负责协调其各级子企业及托管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风险防范,定期对本集团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组织分析评估,倒查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堵塞漏洞。进一步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100%。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由市政府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或移交纪检监督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置中成绩显著的有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国资文〔201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