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原《办法》制定于2012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原《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监管和依法治企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咸政办电[2022]9号)的要求,为加强国资监管制度建设,结合咸宁实际,参考中央的相关规定,对2012年出台的《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新修订的《办法》根据《权责清单》(2022版)调整了重大法律纠纷的定义,调整了备案的程序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与《权责清单》(2022版)保持一致。将报告时间由收到应诉通知、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改为7个工作日内。明确了出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对重大法律纠纷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市国资委指导和协调企业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修改为指导监督。增加了要求出资企业建立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第六章附则部分,增加了不属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如何管理和《办法》有效期等内容。